11月11日上午,前锋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等五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该案系前锋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等五人多次在广安市前锋区与陈某(另案处理)商量结伙出国,后因疫情原因不能办理签证,需要偷渡出国。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五人乘车从广安市出发到达重庆市江北机场,与陈某汇合后乘飞机至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并在景洪市某酒店入住。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等五人结伙与其他偷渡人员一起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边境山间小道偷渡至老挝金三角特区。后五被告人回到国内,于2021年3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该案因人数众多,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合议,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外防输入形势严峻、责任重大,偷越国(边)境行为极大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的可能性,给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风险挑战,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边境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