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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腾退房屋 依法拒执打击
  发布时间:2022-11-28 18:02:0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账款60万元,共计90万元。判决生效后,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前锋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谢某某名下位于广安区凌云路的房屋和车辆。经上门走访,谢某某的岳父母住在该房屋内。另调查,谢某某的家属在成都有住房一套。法官多次对谢某某本人及其家属释法明理,谢某某仍拒不配合腾退房屋和交出车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公安立案后约谈了谢某某,谢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房屋的权利瑕疵解决好后,将房屋腾空交由前锋区法院处置,现已在挂网拍卖中。

强制执行具有两面性,既有强制的一面,又有善意文明的一面。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司法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本案在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日后的执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责任编辑:周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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