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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你一同守护好一江碧水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06 17:11:11 打印 字号: | |

“我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也愿意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保护的宣传员。”

近日,前锋区法院组成“1名刑事法官+1名民事法官+1名行政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一案。这是前锋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岳池县渠江罗渡镇天神堂村段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作业,捕获鱼类共计222尾。经岳池县农村农业局对渔获物进行认定,确认送检的222尾鱼样本分别为大鳍鳠、黄颡鱼、蛇鮈、鲫鱼、鲤鱼、草鱼、中华倒刺鲍、巴西龟。

2020年6月16日,民警从苏某某家中搜查出渔获物51尾,经岳池县农村农业局对渔获物进行认定,确认送检的鱼样本分别为鲤鱼、鳜鱼、鳊鱼、鲫鱼。

经岳池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苏某某使用电鱼器捕鱼,属于禁用捕捞方式,苏某某捕鱼的流域为岳池县渠江罗渡镇天神堂村段,属于禁捕区域。

2022年6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退捕渔民)乘坐充气船在岳池县嘉陵江坪滩镇低坑村段以漂流延绳真饵单钩为钓具进行捕鱼作业,捕获鱼类共计74尾。经岳池县农村农业局对渔获物进行认定,确认送检的74尾鱼样本分别为大鳍鳠、鲫鱼、鳜鱼、黄颡鱼、中华沙鳅。

经岳池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莫某某使用漂流延绳真饵单钩为钓具进行捕捞,属于禁用捕捞方式,莫某某捕鱼的流域为岳池县嘉陵江坪滩镇低坑村段,属于禁捕区域。

自2021年以来,莫某某在岳池县嘉陵江坪滩镇低坑村段以漂流延绳真饵单钩为钓具进行非法捕捞,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销售给苏某某,莫某某因此获利约人民币4300元。

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莫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其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38,336元;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其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3,881.4元。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的相关赔偿费用亦表示认可,并在开庭前主动缴纳部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积极履行渔业生态修复义务。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二被告人还需分别支付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直接损失及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所涉渠江及嘉陵江水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渔业资源丰富,其可持续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责任编辑: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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