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辱骂了执行法官,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心悔过……”被执行人蔡某某在法院执行事务室写下悔过书。
案情概述:2022年10月,蔡某某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被华蓥市交通运输局处以罚款3万元。后蔡某某剩余2万元罚款未缴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前锋区法院依法对蔡某某进行传唤,因蔡某某一直未到庭,执行法官遂到蔡某某家中进行调查,了解到蔡某某在外务工,仅其父母在家。两位老人在得知案情后,立即联系了蔡某某,法官也在电话中耐心告知其要履行义务,但蔡某某情绪暴躁言语激烈,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因被执行人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官经研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送达给蔡某某。
蔡某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终于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法院缴纳了所欠罚款,并主动承认错误,向法官寻求谅解,在执行事务室写下悔过书。
因蔡某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有悔过的实际行动,综合考虑其需独自赡养家中的两位老人,承办法官在对其进行训诫后,决定不再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致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