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前锋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当事人家门口,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当地150余名群众旁听此次庭审。
2023年3月,某村村民张丽(化名)在自家房屋附近的鱼塘清洗雨鞋,清洗过程中不慎掉入鱼塘内溺亡。原告(死者的丈夫、母亲、女儿、儿子)认为被告鱼塘管理人仅张贴了两张“禁止在塘堰玩耍、游泳、戏水等...”警示标语,未设置护栏、安全绳、救生圈等安全设施或设备,也没有巡护等安全人员,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丽溺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3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答辩、陈述,以达到查清事实、理清脉络、定纷止争的目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利用休庭时间,向当事人及旁听群众释法说理。原告方在厘清双方责任后,于宣判前选择撤回起诉。
“看了这个案件开庭,法官也给我们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既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村民王某某在旁听庭审后表示。
“这个案件有比较典型的安全教育和普法教育意义,法院巡回开庭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止境的。就本案而言,鱼塘的所有人需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降低他人实施某些行为的风险或者确保设施不增加他人受到侵害的风险,如采取设置警示牌等措施,善意提醒他人周边存在风险;作为成年人,其行为也应符合一般社会认知的行动标准,不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