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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沟油”被加入到红汤火锅……
  发布时间:2023-11-15 10:58:58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筑牢“舌尖上的安全”,前锋区法院现公开发布一起“地沟油”犯罪典型案例,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人蒋某某开始在广安市前锋区经营火锅店。为节约经营成本,增加红汤火锅香味,蒋某某将顾客吃剩的红汤火锅底料进行回收,将回收的油舀出残渣,再加入其他原料熬制成“老油”(又称“地沟油”),并将“老油”添加到其他食客的红汤火锅中以供食用。蒋某某销售含有“老油”的红汤火锅的销售金额12,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蒋某某油脂2.35千克,金属盆1个,金属勺子1把,点菜单16页,收款码1个。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蒋某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2022年3月2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书面反馈。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另查明,蒋某某已于2022年8月4日向公益诉讼起诉人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8,5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且予以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禁止被告人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同时,判令被告人蒋某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8,56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为“老油”端上食客的餐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案涉火锅店经营时间较长,社会危害面较大,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被要求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等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既能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

 


 
责任编辑: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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