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认为自家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存在暴力服务、管理质量差、物业费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故连续15个月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前锋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向其支付欠交的物业服务费2008元。
张某陈述该物业公司存在暴力服务、管理质量差、物业费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形,但未举示相关证据。经承办法官前往案涉小区调查走访,未发现张某所述的相关情形。且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了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与张某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合法,张某应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加之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物业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张某在接受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当张某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时,应当以积极的方式来主张相关权利,而非以拖延或拒绝交费等消极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上述方式不仅不能解决服务质量问题,反而可能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与该物业公司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该项“正当理由”的理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行为,可以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一方面,当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或明显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需要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其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的质量与每位业主的主观感受有较大关联,不同主体感受差别较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法或严重违约对其造成损失损害的,法院会酌情减免全部或部分物业费,业主亦可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仅以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则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