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的一个周末,我接到快递送达电话。“我有买过什么东西吗?”“难道是诈骗?”我带着疑惑来到小区驿站,快递竟是一个信封,摸着有些厚度。打开一看,里面全是红色的百元现金!
因为信封上没有寄件人的任何信息,我便通过快递站点查询到了寄件人的电话号码,才知晓这个“快递”原来是之前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寄”过来的。
2023年11月,我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了广安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账户以及股票、动产、不动产、税务、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我带着执行团队前往达州、重庆两地线下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后,案件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向申请执行人解释了人民法院办案规定:“终本”并不等于“终止”,“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仍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次周上班,我将“快递”交到本院督察室,并告知“快递”的来源。最终,督察室干警将这装满一万元的“快递”退回给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此时我心里的石头也算落了地,顿觉空气都轻松了。但回想起申请执行人在电话那头又是道歉又是感谢,我暗暗告诫自己,一定要以“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真正做到换位思考、情同此心,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面临各种利益的诱惑,能够在第一时间约束法官的只有自己的良心。我们要做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不枉不纵秉公裁判,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