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前锋区法院干警前往前锋区市民广场,向来往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
“认识市场要理性,投资理财量力行”
“售后服务必须要,消费记得留小票”
“个人信息要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
……
一段段朗朗上口的消费知识顺口溜引得群众纷纷驻足围观。
“饭店、游乐场所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
“在直播间购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购物品后图片与实物严重不符,不允许退货,怎么办?”
……
法院干警重点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的消费问题进行耐心解答,不断加深群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群众维权意识。
此次活动共吸引200余名群众参与,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20余人。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前锋区法院现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生产者保质保量生产、服务者尽心尽力提供服务,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案例一:周某、贺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贺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销售风干牦牛肉。为减少成本,增加利润,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某、贺某某从福建省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西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风干鸭肉干冒充风干牦牛肉干在淘宝店上出售,以每2斤96元的价格售出85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贺某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裁判结果: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贺某某以假充真,以鸭肉干冒充牦牛肉干销售,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谋取暴利,购进风干鸭肉干冒充风干牦牛肉干在网上出售,数量巨大,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健康。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严惩,旨在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在通过电商平台购买食品时,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充分了解商品成分、口碑评价等,仔细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谨防被不法商家以次充好等手段迷惑,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二:房某某诉某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1日,房某某在某汽修店购买一辆二手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于次日付清购车款22,500元,并进行了过户登记。2023年7月,房某某因工作原因欲卖掉车辆,在其他二手车商问价时得知该车是事故车且经过大修,根本不值钱。房某某认为汽修店员工张某在卖车时承诺原车原漆无事故,且未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系欺诈行为,遂与汽修店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汽修店向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保险费及其他损失费。后因协商无果,房某某于2023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房某某与某汽修店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房某某将案涉车辆退还被告某汽修店,被告某汽修店退还原告房某某购车费用15000元,双方于2023年11月3日内同时履行;二、被告某汽修店将车辆再次出售时,原告房某某要配合过户,过户费原告房某某不承担,车辆移交前如有违章由原告房某某负责处理。
典型意义: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若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的行为就会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利用调解高效妥善处理纠纷,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最后为大家送上一份小贴士请查收: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