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前锋区法院执行干警前往代市镇光明路某小区某住房内,为一对因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不得不离开现住所的老夫妻搬家。
广安某银行与陈某刚、谢某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某刚以其所有的位于代市镇光明路某小区的住宅及另外两处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60余万元。后因陈某刚、谢某碧无力偿还,广安某银行遂起诉至前锋区法院,并在获得胜诉后依据生效判决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陈某刚在诉讼过程中已将其位于光明路的住房租赁给了陈大爷夫妻,双方的租赁合同仍在存续中。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大爷夫妻的租赁权产生于银行的抵押权之后,无法与抵押权相对抗。因此,陈大爷夫妻应在法院处置该资产前主动搬离该房屋,并向法院交付。
考虑到陈大爷夫妻年近七旬且长期患病、行动不便,其子女又在外地务工或求学,难以在搬家事宜上向陈大爷夫妻提供帮助,承办法官遂主动组织多名干警,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帮助陈大爷夫妻搬入了新住所。
面对国法与人情的冲突,前锋区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帮助陈大爷夫妻搬家这一行动,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快速实现,也解决了该案件带给陈大爷夫妻俩的生活困扰,真正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