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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锋说法丨店铺易主、商家跑路,消费者维权该找谁?
  发布时间:2024-04-18 16:45:36 打印 字号: | |

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消费者经常会选择提前给产品及服务充值、预交费用,但充值后店铺易主、商家跑路、承诺服务标准降低等套路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前锋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消费者李某某在某美容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办理了会员预付卡并充值了一大笔钱。之后,李某某去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该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已经由王某变更为徐某某,之前办理的会员预付卡将无法继续使用。李某某对某美容美发店的说法极不认同,遂将该美容美发店的历任经营者石某、王某和徐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卡内剩余充值金。

易主!跑路!该找谁担责?

案件受理不久,徐某某就注销了该美容美发店,之后便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送达,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案件审理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能尽快得以实现。

“李某某起诉这么多被告,是否有必要呢?”带着这样的疑惑,承办法官查阅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发现本案适格被告只有一个,那便是王某!

李某某与该美容美发店签订《超级会员福利协议书》《定金使用协议》时,该美容美发店登记的经营者系王某,李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店铺由王某实际经营。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入会活动金后,王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美容美发店转让给他人经营,由他人代为提供服务的行为足以证明王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也就是王某应该承担退款义务。

“那就不用公告送达了!本案的适格被告只有王某,如果李某某同意变更被告,那事情就简单了!”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某电话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王某应该承担退款责任......徐某某现在下落不明,启动公告送达将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最终李某某撤回了对石某、徐某某的起诉,仅将王某作为本案被告。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李某某在该美容美发店的剩余充值金。

锋锋说法:

近年来,“办卡容易退卡难”“卡还在,店没了”现象频出,本是消费者出于信任而支付的预付卡,逐渐沦为商家的“套路卡”,演变成消费者的“闹心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故其在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实际上属于经营者的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因经营者变更而自动转移由新的经营者负担,原经营者应妥善处理原有债权债务。

 
责任编辑:唐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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