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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护鱼欢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3:31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也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希望在场的各位能以我为戒,不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日”。当日,前锋区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前锋区虎城镇关寨村巡回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一案,旨在通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提升群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前锋区虎城镇关寨村1组附近的渠江流域用三重刺网下网捕鱼,捕获鲤、鲢、中华倒刺䰾、白甲鱼、厚颌鲂、黄尾鯝等鱼类共计24.45公斤。

经前锋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实施捕捞的水域前锋区虎城镇关寨村1组渠江段属于禁渔区,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捞的鲤、中华倒刺䰾、鲢和草鱼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白甲鱼、厚颌鲂、黄尾鲴和方氏鲴均属四川省天然水域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被告张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渠江流域(前锋段)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损害价值为人民币6311.5元。

案件审理:

庭审中,前锋区检察院重点就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生态的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对违法事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合议庭休庭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前锋区检察院与被告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于协议签订十日内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6311.5元。

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治意义:

本次庭审选择在犯罪行为发生地进行公开审理,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实现对群众的法治教育。

惩罚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通过本次庭审,提高了在场群众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性的认识,营造了共同保护自然环境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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