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结束,既不代表父母双方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结束,也不代表孩子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结束。
那么,以养老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合法呢?
请看,前锋区法院成功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为您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侯某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杨某某与侯某离婚,并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侯某。杨某某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后杨某某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依旧未能得到支持。
2024年7月,杨某某以自身有条件抚养孩子并希望以后有人能够为其养老送终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毛红玲法官结合原、被告提供的案件材料发现,杨某某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侯某,且其居住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目前正处于拍卖阶段。
庭审过程中,杨某某表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即使房子被拍卖也可以租房住,还可以请保姆帮助带孩子。侯某则认为一直以来都是自己在照顾孩子,杨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只是出于养老的目的,并不尊重孩子的选择,请求法院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两个孩子至少要有一个孩子跟着我,不然我养他们这么大,以后谁来给我养老!”杨某某说道。
“不可能,想都不要想!”侯某气愤地回复道。
见双方争执不下,不愿意调解,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定期宣判。
判后答疑:
承办法官综合了两个孩子的意愿,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工资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考虑到两个孩子跟随侯某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紧密的联系,且孩子年龄尚幼,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不宜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承办法官向杨某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耐心地为其释法答疑,“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以养老送终为目的争夺子女抚养权不可取,父母给予子女足够的关心、爱护和陪伴,就能增进孩子与父母的亲情关系......”
锋锋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父母一方以自身养老为目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