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但没有“扯证”,双方协议抚养孩子长大,孩子上大学后,那父母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谢某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7年生育儿子张某某。2020年5月26日,张某与谢某签订《关于抚养张某某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某某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谢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某跟随父母各自生活了一段时间,自2023年9月起,张某某由张某独立抚养至今。
2024年3月,张某以谢某未履行抚养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支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由张某垫付的抚养费7.9万元,并以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另案起诉要求谢某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至张某完成全日制本科学业并独立生活时止。
谢某:“虽然签订了抚养协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我带孩子的时间比张某带孩子的时间都多,张某没有理由向我要抚养费。”
裁判结果: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张某与谢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某未成年阶段有权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谢某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谢某虽然签订抚养协议,但该协议双方并未实际严格履行,双方既存在共同抚养孩子的阶段,也存在各自单独抚养孩子的阶段。综合来看,双方各自抚养孩子的时间大致相当,且均承担了抚养期间孩子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谢某支付7.9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后续未成年阶段的抚养问题?
由于我国本科教育阶段子女通常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全日制本科学业与独立生活为不确定事项,因此对于张某诉请谢某支付抚养费至张某完成全日制本科学业、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综合考虑抚养协议约定内容、谢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张某某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由谢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锋锋说法: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即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对于成年子女,只有当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在我国本科教育阶段子女通常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虽然现实中父母继续资助子女完成本科学业属于普遍现象,但这实质上属于父母基于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并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也并非法定义务。同时,全日制本科学业和独立生活属于不确定事项,因此子女在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时,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能延伸至子女完成全日制本科学业,并附加“独立生活为止”这一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