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了
第七届全国法院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百场优秀庭审”
评选结果
前锋区法院(2023)川1603行初300号案件庭审
成功入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
全省法院2024年度优秀庭审
和优秀裁判文书
评选结果
前锋区法院(2024)川1603民初700号案件庭审
成功入选
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被告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到原告某发型工作室处进行化妆品使用情况检查,发现原告洗头床旁的货架上有已开封的过期隐形发膜2瓶、靠里的柜子上有过期染发膏4盒、未见标注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烫发膏1盒。3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6000元(原告已缴纳)。原告某发型工作室不服,遂起诉来院。
后经法院组织协商,被告变更行政行为,原告当庭撤诉。
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整,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案情简介
被告曹某某系原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长期工作地点位于四川省境内,但某运输公司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曹某某于工作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经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某运输公司申请对曹某某伤残等级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确定曹某某伤残等级仍为八级。曹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以四川省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计算曹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某运输公司不服,认为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即江苏省法律规定计算,且再次鉴定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实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地即四川省境内相关规定计算工伤待遇。某运输公司申请再次鉴定并未改变初次鉴定结论,根据公平原则,由此新增的再次鉴定费用应由某运输公司自行承担,不应抵扣工伤保险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运输公司败诉,在遵循民事审判平等原则的同时,兼顾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民事审判目标,对助力用工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营造诚信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庭审是诉讼的核心环节。前锋区法院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厚植“精品”意识,持续提升庭审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