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把孩子带走,就是侵犯了我的监护权。”
“孩子我没藏,我与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均有抚养女儿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女儿由谁抚养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和匡某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5月生育女儿匡小某。2024年4月2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5月30日,匡某去幼儿园接女儿时与李某因争夺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民警调解,双方签订《保证书》,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匡某具有探视权。6月2日,李某寻不见女儿,多方打听才得知是匡某将女儿“藏”了起来,于是李某以监护权被侵害为由,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为缓和当事人矛盾,减轻双方因情感问题对孩子正常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毛红玲结合情与法,引导双方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
“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们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在抚养过程中也应该优先为孩子的成长考虑......"
“试想一下,匡小某在你们的‘拉扯’中会快乐健康的成长吗?”
李某和匡某都低头不语,陷入了沉思。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匡小某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匡某共同抚养。
“这是我第一次做妈妈,我希望能给孩子最快乐的童年”“我非常尊重她,哪怕她只有三岁”.....
——来自李某写给匡小某的书信
法官寄语:
父母在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时,应当以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孩子不应成为父母婚姻矛盾的牺牲品,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拉扯”只会让孩子身心俱疲。希望父母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