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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手记丨调解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5-01-21 17:27:32 打印 字号: | |

调解的意义是什么?

我曾不只一次的问自己,但每一次都没有明确的回答,直到在一次纠纷调解中我有幸推开了答案之门。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建设项目,并为施工人员投保了某财保公司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间,某建筑公司招用的职工欧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致腰部和左腕受伤。

广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欧某劳动能力为七级,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0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欧某工伤赔付纠纷经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建筑公司向欧某支付200000元的工伤赔偿费,欧某配合某建筑公司办理意外保险理赔事宜,理赔款项归某建筑公司所有。某建筑公司依据保险单向某财保公司办理理赔,因某财保公司对欧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故申请重新鉴定并拒绝理赔。某建筑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后,因鉴定需要,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欧某住院病历及影像影片等资料。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后,我立即联系了各方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虽然她之前是我公司的员工,但伤后就没有上班了,已经离职很久了,我们没有她的病历资料,我们不是当事人,去医院也没有办法调取。”

欧某:

“我目前不在当地,来回跑,费用谁承担?况且这是建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事情,与我无关。”

面对各方推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依规前往医院调取了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

“蒋老师,我们通知欧某来查体,她不配合,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我们这边退回委托了。”

某建筑公司:

“我们提供了完整的证据,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现在伤者不配合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可以试着联系一下伤者,如果她不配合的话,我们也无能为力,不能以此拒绝理赔。”

某财保公司:

“虽然原告提交了证据,但是鉴定是他们单方面委托的,而且鉴定结论明显有误,伤者是腰部和左腕受伤,鉴定却以胸椎的标准来评定伤残,这个鉴定意见书有问题,我们是不可能认可的。”

在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纠纷陷入了僵局。该如何打破僵局,化解这次纠纷呢?思量之下,我决定再联系双方当事人,尝试背对背调解。

之后,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一次沟通不成,我就再试一次,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由某财保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意外保险理赔款共计3.8万元。

数日后,我接到了某财保公司的电话,“蒋老师,昨天我们已经付款了,对方收到了吗?”听到这一消息,我赶紧联系某建筑公司。

“蒋老师,我们已经收到理赔款了,非常感谢你。”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助理心语:

调解就像是现代社会的和谐密匙,虽然矛盾纠纷也能通过一纸判决处理,但导致纠纷的“心结”还在,而调解就是这把打开“心结”的钥匙。它能帮助缓和矛盾,提高效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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